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申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忠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陈忠灵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岗头亚洲工业园*栋*楼。法定代表人:耿云,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忠灵,住湖南省衡南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忠灵劳动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86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审开庭后,一审法院未将判决书送达申请人,程序违法,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陈忠灵并非申请人单位的员工,与申请人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无需支付赔偿金。三、本案认定金额有误,陈忠灵三月份的工资已经由吴慧琴支付。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关于送达问题。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在再审申请时提出没有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没有合法送达。经审查,本案一审开庭前,一审法院在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岗头村亚洲工业区12栋4楼”向其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预留了公司的联系电话,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也派人参加了庭审。但后来按照上述地址邮寄送达判决书时,却显示电话不存在,公司迁移,无法正常送达。一审法院在无法正常送达的情况下进行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关于劳动关系问题。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时陈述“赵相林、赵东林、吴慧琴私人雇佣原告在东新创艺公司画图,为深圳市蓝宝石球显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公司画图,三个公司委托吴慧琴发放工资给原告”。一审判决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陈忠灵向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动,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吴慧琴发放工资,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再次,关于三月份的工资问题。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否认与陈忠灵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支付了陈忠灵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普天文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