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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郭双录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双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342号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665281-0,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崔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淑萍,女,汉族,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被告郭双录,男,汉族,1951年6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双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喇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慧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