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5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丰川卓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昊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丰川卓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昊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顾林华,浩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55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连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驰,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川卓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昊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顾林华,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浩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章浩,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被告丰川卓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昊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顾林华、浩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金登人民陪审员 蔡锦珠人民陪审员 朱靖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