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298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吴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8时许,吴某驾驶皖12/679**号变型拖拉机沿华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丰路路口南侧,因未注意观察,拖拉机右前轮刮碰到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左侧,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乔某乙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吴某等候在事故现场,被害人乔某乙被送往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乔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乔某乙近亲属人民币62.6万元,乔某乙近亲属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5月16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乙死亡原因倾向为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6月14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吴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乙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具有准驾车型G驾驶资格。2016年5月12日8时许,吴某驾驶号牌为皖12/679**变型拖拉机沿蚌埠市华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丰路路口南侧时,因未注意观察路况,拖拉机右前轮刮碰到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左侧,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乔某乙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吴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乔某乙被送往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6年5月16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乙死亡原因倾向为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6月14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吴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乙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吴某与乔某乙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其中吴某个人支付21.6万元;保险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乔某乙近亲属支付41万元。后乔某乙近亲属于出具谅解书,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身份相关信息证明,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及相关数据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及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案材料,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资格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皖天平司鉴(2016)醇检字第387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皖中和司鉴所(2016)交鉴字第09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蚌)公(司)鉴(尸检)字(2016)06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视频资料,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材料,证人孙某、乔某甲证言及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其行为应视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和被害人乔某乙近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常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殳成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