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宋某甲、宋某乙、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宋某甲,宋某乙,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93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宋某甲,女,199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乙,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宋某甲之父。被执行人陆某某,女,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宋某甲之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38000元。经执行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给付下余彩礼33000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宋丹丹起诉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03民初40号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张某甲应给付宋某甲各项损失1189元。在本案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下余彩礼33000元,现由被执行人返还29000元,下余4000元彩礼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同时宋某甲放弃(2016)陕0503民初40号判决书的执行。二、案件受理费3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