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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合德尔拜•居买德勒与李杰、王长林排除防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德尔拜·居买德勒,李杰,王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2518号原告:合德尔拜·居买德勒,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李杰,男,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王长林,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受理原告合德尔拜·居买德勒诉被告李杰、王长林排除防害纠纷一案后,原告合德尔拜·居买德勒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德尔拜·居买德勒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德尔拜·居买德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合德尔拜·居买德勒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其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