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家住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艳蕾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晚11点左右,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在逃,身份待查)、苏某(在逃、身份待查)在上饶县蔚蓝之网网吧门口车上商量如何搞点钱用,王某提出到偏僻路段的电信塔内盗窃电瓶,随即三人开一辆车牌号为赣E×××××的黑色皮卡车至上饶市经开区至铅山快速公路路段荒山上的中国铁塔公司通信基站,采取用螺丝刀撬开安放蓄电池的门、拆下电池等方式,盗窃基站内8块蓄电池。当晚将蓄电池转移至被告人王某位于苏家村苏岭老宅内,并于6月25日将蓄电池以2,140元的价格卖给了上饶县枫岭头社区回收网点。经上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6,635元。另查明,被盗基站蓄电池装有GPS定位系统,中国铁塔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蓄电池在移动并报案,被盗蓄电池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中国铁塔公司;被告人王某在其家属带领下主动到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证言,赵某乙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王某指认现场照片,上饶市价格认定检测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蓄电池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丽君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徐军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咏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