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执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陆建平与王九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平,王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建平,男,住天长市。被执行人:王九云,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陆建平与王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陈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