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陆建平与王九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平,王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建平,男,住天长市。被执行人:王九云,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陆建平与王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陈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