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太湖县大石望太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汪宙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湖县大石望太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汪宙根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406号原告:太湖县大石望太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大石乡卓铺村。法定代表人:张水应,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长应,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宙根,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大石望太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汪宙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考虑到双方承包合同仅剩一年期限,为了社会稳定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县大石望太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太湖县大石望太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徐栋材审判员 万熊杰审判员 杨 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慧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