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苗健、张广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苗健,张广有,云美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174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健,男,蒙古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张广有,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被告:云美英,女,蒙古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苗健、张广有、云美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苗健、张广有、云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撤回对被告苗健、张广有、云美英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苗健、张广有、云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8元,保全费1919元,共计4437元,由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星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