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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诉被告赵彬、杨庆、赵庆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赵彬,杨庆,赵庆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380号之一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被告赵彬。被告杨庆。被告赵庆炜。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诉被告赵彬、杨庆、赵庆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彬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龙珍代理审判员  黄 林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旭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