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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吴亚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亚香,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特27号申请人吴亚香,女,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县陈家镇裕安村***号。委托代理人周丽丽,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申请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龚飞,院长。委托代理人龚美香。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吴亚香、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崔逸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亚香、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因医患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经崇明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对此医患纠纷所涉争议事项作一次性了结,由医方赔偿患方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扣除预借款壹万捌仟元,实际医方再支付肆万柒仟元整;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亚香、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于2016年9月21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逸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