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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金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方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肖益方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金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方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肖益方,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江阴金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吕品洁,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梦潇,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方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肖益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益方。被执行人潘虎。申请执行人江阴金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方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肖益方、潘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澄滨商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常熟市方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阴金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80975元,承担违约金80000元,肖益方、潘虎对常熟市方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常熟市方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诉讼4405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6年8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0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常州市方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肖益方、潘虎于2016年8月13日前支付4万元、2016年9月支付10万元、余款在2016年12月底全部付清,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阴金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金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方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肖益方、潘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张晓兵执行员 蒋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