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2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西民、阚秀兰等与寿光市长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民,阚秀兰,李炳翠,王某1,王某2,寿光市长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092号之一申请人:王西民。申请人:阚秀兰。申请人:李炳翠。申请人:王某1。申请人:王某2。以上两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李炳翠(母女关系)。以上五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兴,潍坊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寿光市长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文家街道办事处驻地。法��代表人:盖秋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西民、阚秀兰、李炳翠、王某1、王某2与被申请人寿光市长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西民、阚秀兰、李炳翠、王某1、王某2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西民、阚秀兰、李炳翠、王某1、王某2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寿光市长征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鲁V×××××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鲁V×××××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抵押、转让、质押等手续。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西民、阚秀兰、李炳翠、王某1、王某2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