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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申和与周伟民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申和,周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蒋申和被执行人:周伟民本院受理的蒋申和与周伟民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周伟民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蒋申和所欠装潢材料款388335元、订作防火防盗门款2147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25元、执行费610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伟民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高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智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