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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东沂蒙红嫂纺织有限公司,菏泽信立达纺织有限公司,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范兴菊,李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执30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负责人:韩炜,行长。被执行人: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经济开发区B路以西迎春路。法定代表人:李全利,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沂蒙红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经济开发区B路以西迎春路。法定代表人:李冠云,经理。被执行人:菏泽信立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创新路。法定代表人:李全利,经理。被执行人: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文化路南端路。法定代表人李全利,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东哨村。法定代表人范兴菊,经理。被执行人:范兴菊,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冠云,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与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东沂蒙红嫂纺织有限公司、李冠云、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范兴菊、菏泽信立达纺织有限公司、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葛志刚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