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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超与李中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李中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331号原告:孙超。被告:李中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诉被告李中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被告现住址变更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超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