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凤珠与被执行人邓照辉、谭红云、邓照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凤珠,邓照辉,谭红云,邓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熊凤珠,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道县人。被执行人邓照辉,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双牌县人。被执行人谭红云,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被执行人邓照华,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凤珠与被执行人邓照辉、谭红云、邓照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103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