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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秀红、陈双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红,陈双碧,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红,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双碧,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张毅,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美区。申请执行人刘秀红与被执行人陈双碧、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秀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双碧、张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英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