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黄美华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3473号原告:黄美华,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靖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董事长。被告: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B座8层704、705、706室。法定代表人:郑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斯思(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华诉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美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华撤回起诉。减半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元、公告费6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曦筱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