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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991号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9号6门101室。法定代表人易江。委托代理人杨柳,公司员工。被告李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