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印龙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65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马印龙,男,1955年2月28日生,郯城县人。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印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鲁1322财保65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马印龙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高峰头分理处帐号6228411820588549811的存款60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马印龙协商解决为由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印龙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高峰头分理处帐号6228411820588549811的存款602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兰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