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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8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春慧诉被告上海辰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慧,上海辰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8811号原告:吴春慧。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华,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辰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芬,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娜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春慧与被告上海辰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春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春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严林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奚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