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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蔡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蔡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880号原告: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李金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烨,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奋龙,个体户。原告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盱眙经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