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桂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桂某某,经商。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桂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桂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某某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易新民审判员 李晓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继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