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昊与吴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843号申请执行人李昊。被执行人吴祥。申请执行人李昊与被执行人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320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昊与被执行人吴祥就本案债务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已履行首期执行款人民币155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4881元,同时申请人李昊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8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燕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