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561号原告:李某。被告: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