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怀美与抚松县泉阳山珍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王怀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泉阳山珍园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329.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抚松县泉阳山珍园食品有限公司将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329.00元交付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