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玉英与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英,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402行初74号原告刘玉英,女,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永祥村**组。被告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彬,支队长。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彭 英审 判 员 姚晓莉人民陪审员 曾福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