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7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朱云诉蒋永健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7432号原告:朱×,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蒋×,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朱×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初相识,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5年初诉至丰台法院要求离婚,丰台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273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时至今日,原被告间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朱×与蒋×均为中国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现蒋×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亚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