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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现军与李长岭、张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军,李长岭,张金强,邢台天马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548号原告杨现军,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委托代理人何利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岭,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金强,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天马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2号楼613房间。法定代表人XX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滨,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北路246号,机构代码78866227-9。负责人姜子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杰,该公司员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75号,机构代码79549046-0。负责人杨玉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现军诉被告张金强、李长岭、邢台天马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现军安海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金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现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现军撤回对张金强的起诉。审判员  李书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