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佳热镀锌有限公司与李廷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泰佳热镀锌有限公司,李廷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佳热镀锌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江芬,任经理。被执行人李廷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泰安市泰佳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廷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