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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正大珈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三山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正大珈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三山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强世贸易有限公司,孙强,肖怀明,孙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号。法定代表人:李中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正大珈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18街坊83门3号,机构代码:57829989-7。法定代表人:孙宏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三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16街坊157门22号,机构代码:73753206-0。法定代表人:孙献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强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政府大院,机构代码:58246341-8。法定代表人:王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强,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肖怀明,女,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孙宏光,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正大珈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三山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强世贸易有限公司、孙强、肖怀明、孙宏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正大珈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三山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强世贸易有限公司、孙强、肖怀明、孙宏光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本金39992686.14元,利息及罚息6389542.18元,复利614121.65元,案件受理费245725元,保全费15000元,执行费108180元,以上共计47365254.97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正大珈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三山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强世贸易有限公司、孙强、肖怀明、孙宏光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正大珈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三山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强世贸易有限公司、孙强、肖怀明、孙宏光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7365254.97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瑞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文件名称执行裁定书编号(2016)鄂0106执1595号紧急程度特急□急□一般□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起草(承办人)徐瑞丰送审2016-9-21时间:审判长意见送审时间:副庭长审批送审时间:局长审批送审时间:院长审批审限计算校对人1校对人2印制时间印发份数打印人送签部门:执行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