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傅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傅益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553号原告: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育英路98号。法定代表人:孙培苗。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烨丹,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傅益伟,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