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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9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明创家具厂与桐庐县民兵训练基地管理有限公司、邱根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明创家具厂,桐庐县民兵训练基地管理有限公司,邱根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213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明创家具厂,住所地金华市秋滨街道马鞍山村龙潭路589号。经营者张明建。被告桐庐县民兵训练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青山村。被告邱根秀,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明创家具厂诉被告桐庐县民兵训练基地管理有限公司、邱根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明创家具厂撤回对被告桐庐县民兵训练基地管理有限公司、邱根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庆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