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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罗冬超与郑红霞、张海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冬超,郑红霞,张海军,李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465号申请人罗冬超,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朱东海(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红霞,女,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张海军,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李素云,女,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罗冬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红霞、张海军、李素云亚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罗冬超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路操场街18号航天星都(航天双城)7栋1单元17层3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冬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红霞、张海军、李素云亚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罗冬超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路操场街18号航天星都(航天双城)7栋1单元17层3室房屋(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142.18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