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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哈执字第56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潘志军申与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军,哈尔滨丁香大厦,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哈执字第567-13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军(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78号13楼B座。被执行人哈尔滨丁香大厦,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18号。法定代表人吴衍胜,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六道街29号。法定代表人张炳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2003)哈民三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潘志军(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申请执行哈尔滨丁香大厦、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丁香大厦偿付申请执行人潘志军5,637,692.00元,现申请执行人潘志军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哈民三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房德林审判员  李相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