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92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西淑珍、西淑芝、孙长丰与赵宏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淑珍,西淑芝,孙长丰,西淑云,西长喜,赵春红,孙东明,赵宏伟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2民初816号原告:西淑珍,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镇。原告:西淑芝,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镇。原告:孙长丰,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镇。上列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杰,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淑云,女,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镇。原告:西长喜,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镇。原告:赵春红,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镇。原告:孙东明,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丰(孙东明父亲,自然情况见上)。被告:赵宏伟,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彰武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艳(赵宏伟妻子),住彰武县彰武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荣,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西淑珍、西淑芝、孙长丰与被告赵宏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追加西淑云、西长喜、赵春红、孙东明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和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房屋6间即将被建“高铁”征用,需待拆迁补偿数额确定后方能继续审理,故于2016年5月25日裁定中止诉讼,同年9月1日恢复诉讼。依原告西淑珍、西淑芝、孙长丰申请,本院于同年5月27日作出保全裁定,将争议房屋拆迁补偿款377612.94元予以扣留,同时向拆迁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原告西淑珍、西淑芝、孙长丰(兼原告孙东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他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杰,原告西淑云、西长喜、赵春红,被告赵宏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艳、孙家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淑珍、西淑芝、孙长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被继承人宋桂英、赵喜印之遗产—房屋6间(价值377612.94元)依法继承,且西淑珍、西淑芝身患疾病,应当多分。事实和理由:宋桂英与西玉祥系夫妻关系,育有5名子女:长女西淑珍,次女西淑芝,三女西淑凤,四女西淑云,长子西长喜。西玉祥去世后,宋桂英于1962年携西氏子女与赵喜印再婚��共同生活,育有2名子女:次子赵宏伟,五女赵春红。1999年,宋桂英、赵喜印在彰武镇东郊村铁东组自建砖石结构房屋6间(127㎡)。2003年1月22日,宋桂英因病去世。2005年5月21日,西淑凤因病去世。其丈夫孙长丰,其子孙东明。同年10月1日,赵喜印因病去世。宋桂英、赵喜印遗留房屋6间,一直由赵宏伟管理使用。2016年,“高铁”建设征用该房屋获补偿款377612.94元,赵宏伟持宋桂英名下房产证欲独占此款,西淑珍、西淑芝、孙长丰与其产生纷争。被告赵宏伟辩称,一、西淑珍、西淑芝、西淑凤(已故)与己系同母异父姐弟关系。父亲赵喜印、母亲宋桂英生前一直与己共同生活。母亲去世后,父亲患病,主要是自己与赵春红照顾。西淑珍、西淑芝、孙长丰都未曾尽过赡养义务。甚至在父亲病危和故世时,西淑珍���未曾到场;西淑芝虽然参加了葬礼,但却没花一分钱。故西淑珍、西淑芝、孙长丰没有理由和权利继承遗产。二、孙长丰与西淑凤虽然系夫妻关系,可自西淑凤故世后,孙长丰又与他人重新组成了家庭。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女婿只有对岳父、岳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方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孙长丰不仅没有尽到主要义务,甚至连一般赡养义务都未尽到,故其无权继承遗产。三、法院追加的原告西淑云、西长喜、赵春红有权继承;西淑凤之子孙东明可以代位继承。四、自己因工伤造成肢体残疾,分配遗产应当照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对被继承人宋桂英、赵喜印尽赡养义务和共同生活情况,西淑珍、西淑芝陈述:父母生前一直自己生活。2002年,母亲宋桂英患脑血栓,西淑珍和赵春红一直照顾她,后来她起不来了,我们就轮班照顾。在住医院时,西淑珍、西淑芝也是每天看望、照顾。并且,父母穿的衣服,包括临终时穿的,也都是西淑珍、西淑芝出资做的。孙长丰陈述:照顾老人时,自己也是换班照顾的。西淑云陈述:父母一直与赵宏伟共同生活,住对面屋,其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较多。父母住院时,医疗费也都是赵宏伟先行垫付。按照母亲临终遗愿,房屋6间,应归赵宏伟4间,归西长喜2间。赵春红陈述:父亲赵喜印患病2年,西淑珍就去看望1次,且什么也没买。父亲死后,只有西淑珍家一个人没去。母亲晚年在其家住有1年多,父亲患病都是自己和赵宏伟照顾。自己对赡养老人无怨无悔。西长喜陈述:自己与父母住东西院。父亲不能干的活,自己给干,住院时也经常看望。父母与赵宏伟住东西屋,他们患病后就与赵宏伟共同生活了。赵宏伟承认西淑珍、西淑芝给父母做过衣服,但称父母临终穿的衣服是其出资购置的。根据当事人之陈述,本院认定:被继承人宋桂英、赵喜印生前与其子赵宏伟共同生活,且尽赡养义务较多。其他子女亦不同程度尽了赡养义务。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宋桂英、赵喜印之遗产—房屋6间(127㎡)价值377612.94元,在宋桂英死亡后,其遗产份额188806元(377612.94×1/2)应由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但鉴于赵宏伟系与被继承人宋桂英、赵喜印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较多,故分配遗产依法可以多分,以多分50000元为宜。由此,对于宋桂英遗产剩余份额138806元(188806-50000),应由西淑珍、西淑芝、西淑凤、西淑云、西长喜、赵宏伟、赵春红和赵喜印均等继承,每人继承份额为17351元(138806×1/8)。而西淑凤已于2005年5月21日死亡,其继承份额应转由其丈夫孙长丰、儿子孙东明共同继承。同理,赵喜印遗产份额188806元和应继承宋桂英遗产份额17351元,合计206157元,应先分出50000元给赵宏伟。剩余份额156157元,应由赵宏伟、赵春红2人和已形成扶养关系的西氏姐弟5人(西淑珍、西淑芝、西淑凤、西淑云、西长喜)均等继承,每人继承份额为22308元(156157×1/7)。而西淑凤先于赵喜印死亡,故其继承之份额依法应由孙东明代位继承。综上所述,西淑珍、西淑芝、西淑云、西长喜、赵春红各继承份额为39659元(17351+22308);赵宏伟继承份额为139659元(50000+50000+17351+22308);孙长丰和孙东明共同转继承份额为17351元;孙东明代位继承份额为22308元。西淑珍、西���芝以患病为由,主张多分遗产,因其均有子女;赵宏伟以因工伤造成肢体残疾为由,主张分配遗产予以照顾,因其享有工伤待遇,均不符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条件,故依法不予支持。赵宏伟主张西淑珍、西淑芝、孙长丰无权继承遗产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西淑云主张赵宏伟继承4间,西长喜继承2间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第52条、第6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宋桂英、赵喜印遗产—房屋6间(127㎡)价值377612.94元,原告西淑珍、西淑芝、西淑云、西长喜、赵春红各继承39659元;原告孙长丰和孙东明共同转继承17351元;原告孙东明代位继承22308元;被告赵宏伟继承139659元。二、驳回原告西淑珍、西淑芝、西淑云和被告赵宏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申请费2408元,合计9408元,原告西淑珍、西淑芝、西淑云、西长喜、赵春红各负担988元,原告孙长丰、孙东明负担988,被告赵宏伟负担3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闫国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