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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491号原告:冯某某,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合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1965年5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合水县。被告:唐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