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491号原告:冯某某,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合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1965年5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合水县。被告:唐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