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士中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84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士中,无业。2016年7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士中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士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士中到江阴市璜土镇某某弄堂内,采用某某手段,窃得被害人曹某停放在该处电动自行车内的超威牌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27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士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0元。2、2016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士中到江阴市璜土镇某某弄堂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钱某停放在该处电动自行车内的海宝牌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14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士中到江阴市璜土镇某某弄堂内,采用某某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尼克尼亚牌天龙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9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士中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证人翟某、张某甲、华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曹某、钱某、李某等人的陈述笔录,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士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士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士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士中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士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宋相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凤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