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玉发申请执行贾富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2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发,贾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发,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贾富军,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陈玉发申请执行贾富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富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陈玉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陈玉发与贾富军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