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纪玉生、张伟与王中泰、张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玉生,张伟,王中泰,张新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234号原告:纪玉生,男,汉族。原告:张伟(原告纪玉生之妻),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常文东,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中泰,男,汉族。被告:张新颖,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传功(被告张新颖之舅父),东阿县教育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玉生、张伟与被告王中泰、张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在限定期限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个人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玉生、张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纪玉生、张伟承担。审判员 李宪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