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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纪玉生、张伟与王中泰、张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玉生,张伟,王中泰,张新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234号原告:纪玉生,男,汉族。原告:张伟(原告纪玉生之妻),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常文东,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中泰,男,汉族。被告:张新颖,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传功(被告张新颖之舅父),东阿县教育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玉生、张伟与被告王中泰、张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在限定期限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个人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玉生、张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纪玉生、张伟承担。审判员  李宪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