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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许艳朋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732号起诉人许艳朋,男,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我院收到起诉人许艳朋的起诉状要求郭学文、严秀萍、邯郸市政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起诉人许艳朋起诉工资的劳动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阜康市,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我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许艳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江涛审判员  王海伟审判员  户月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