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宋元利、安风香诉被告曹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元利,安风香,曹书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068号原告:宋元利,男,汉族,住大同市。原告:安风香,汉族,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月娥,大同市城区向阳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书堂,女,汉族,住大同市。原告宋元利、安风香诉被告曹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宋元利、安风香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元利、安风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1750元,本院退还原告1750元。审 判 长 武抒琴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温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砚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