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2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宗辉诉被告程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辉,程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759号原告王宗辉。被告程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辉与被告程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宗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金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