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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65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徐某,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刘某,女,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退还原告王某。审 判 员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