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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余细妹与被执行人陈金明返还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细妹,陈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余细妹,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陈金明,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余细妹与被执行人陈金明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金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余细妹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金明返还财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