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8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艾铭思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8917号原告:上海旭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张幼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艾铭思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董叶顺。原告上海旭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铭思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旭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旭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2元,减半收取计376元,由原告上海旭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