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执监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小娟与余惠芳、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娟,余惠芳,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泰茂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执监6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娟。被执行人余惠芳。被执行人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于山街29号,实际办公地点镇江市。法定代表人余惠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泰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法定代表人余惠芳,该公司经理。王小娟与余惠芳、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泰茂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商初字第076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三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主动履行义务,王小娟申请强制执行。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16年7月6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1112恢执228号执行案件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期间,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执行案件指定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案件有关联,上述执行案件符合指定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商初字第0769号民事调解书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易小辉审判员 张春俊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承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