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青,柯纯颖,郑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528号原告:蔡青,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XXX-XXX-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侃,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纯颖,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郑毅,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天津路XXX-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青与被告柯纯颖、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青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蔡青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青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青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峰审 判 员 顾秀贤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